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45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建宙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建宙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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