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63號上訴人 白光烈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 廖秀珠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又上訴人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100萬元,並非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改判、再給付之聲明。(即計算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之金額)
二、按第二審之聲明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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