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蘇家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蘇家慧向第三人 久泰 家具訂購家具,約定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並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消費;又第三人久泰家具與債權人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有購貨契約書為憑。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11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41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90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家慧│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37,276元││月23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