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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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551號

原告 孫淑鈴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

被告 林鄭月姬

林伶美

林伶紅

林倫綜

林倫緯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燕霓 律師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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