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551號
原告 孫淑鈴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
被告 林鄭月姬
林伶美
林伶紅
林倫綜
林倫緯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燕霓 律師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