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五八號)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載聲請減刑等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五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本院以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罪刑罪確定,上揭五罪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三八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所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五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並與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依原確定裁定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又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施行後,其數罪併罰應執行刑逾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宣告易科罰金,均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3項│第1項第3款、│第1項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項││││第2項│2、3款│││├───────┼───────┼───────┼──────┼───────┼───────┤│犯罪日期│95年12月3日│96年1月21日│95年9月24日│95年9月28日│95年10月27日││││││││├───┬───┼───────┼───────┼──────┼───────┼───────┤│偵查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度案號├───┼───────┼───────┼──────┼───────┼───────┤││案號│95年度速偵字│96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第33號│1020號│6929、7069、│6929、7069、│6929、7069、││││││7975號│7975號│7975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嘉簡字│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易字第│96年易字第││││第8號│106號│10號│10號│10號││├───┼───────┼───────┼──────┼───────┼───────┤││判決│96年1月16日│96年2月16日│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嘉簡字│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第8號│106號│10號│10號│10號││├───┼───────┼───────┼──────┼───────┼───────┤││確定日│96年2月12日│96年3月23日│96年3月15日│96年3月15日│96年3月15日│││期││││││├───┴───┼───────┼───────┼──────┼───────┼───────┤│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國九十六年│3款│3款│3款│3款│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貳月││奪公權期間││││拾伍日│││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