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442號
原   告  易宗億
被   告  黃教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
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四項關於「貳拾陸萬肆仟貳佰肆
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叁拾萬捌仟貳佰肆拾元」,事實及理
由欄二(五)之計算式應更正為「379,653元(計算式:79,488
+950+1,215+132,000+66,000+100,000=379,653)」,三
、第10行「335,65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79,653元」,第12
行之計算式應更正為308,240元(379,653-71,413=308,240)
,四、第3行「264,2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8,24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