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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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 陳吳玉霞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黃國昭 被告 劉居政 被告 邱創陵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 黃國治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國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著有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判要旨亦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兩造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102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