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田鏡樑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汶 、謝志汶之承攬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訴之聲明第1項所受之利益),並加計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之金額新台幣119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