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葉國龍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巫○○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