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楊春梅 即 楊榮興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楊李月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楊春梅即楊榮興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2,738元(計算式:本金752,074元+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750,664元=1,502,7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4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