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719號聲請人 王愛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詹阿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票號CH0000000、CH0000000號二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查聲請事項欄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