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29號原告 于承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嘉翰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239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360元。茲限原告於111年10月7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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