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68號原告 殷志隆 被告 王祐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板橋簡易庭
105年度司板調字第106號部分調解不成立,現移由本院民事庭受理並進行審理在案。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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