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0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美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蔡泰宏
陳清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第一項內「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
主文第三項內「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主文第四項內「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