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俊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俊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成前因竊盜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受刑人原因竊盜等案件,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5月18日以110年度聲字第415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已於110年5月20日假釋出監。受刑人另於假釋期間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經法務部重新核算認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更字第490號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6762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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