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9年2月8日下午2時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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