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6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4日下午3時50分整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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