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6號上訴人 陳賜正
陳勝金
陳揚傑 陳湍傑 陳勝雄 陳瑞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建物拆除,前經本院於111年7月12日,以系爭土地鄰近土地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卷第151頁)。是本件上訴部分(即如原判決B、C建物坐落基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81,444元、875,536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81元、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陳勝金、陳賜正、陳揚傑、陳湍傑、陳勝雄、陳瑞瑾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7,781元,及命上訴人陳勝金、陳勝雄、陳瑞瑾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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