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1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志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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