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676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阮承禹 債務人紀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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