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原告 陳夢汎 被告 蔡旻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34號,嗣改分為112年度嘉簡字第6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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