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69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秀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秀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並得上開青菜蔥1把」更正為「並扣得上開青菜蔥1把」,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余秀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而下手行竊,顯然目無法紀,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造成人人自危,所為殊非可取。本院衡酌檢察官雖然選擇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方式而非職權不起訴、緩起訴之處置,但被告並無任何前科(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竊取之物的價值不高(青菜蔥
1把;價值新臺幣45元),被害人也表示不提出告訴(偵卷第22頁),檢察官並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勉持之經濟狀況(偵卷第1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竊得之物已發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於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為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取之青菜蔥1把,業已發還予被害人 鄭榮輝 ,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偵卷第41頁),爰依前開說明,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沈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442號被告余秀貞女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秀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8年10月27日15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美市場攤商內,趁該攤商負責人鄭榮輝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架上之青菜蔥1把(價值新臺幣45元),得手後,旋將該把青菜蔥藏置在其攜帶之手提袋內。嗣鄭榮輝當場發現余秀貞上開犯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於查獲余秀貞後,並得上開青菜蔥1把(已合法發還鄭榮輝),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秀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鄭榮輝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上開青菜蔥照片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審酌被告犯後願坦承犯行,且無任何前案紀錄,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犯後態度及素行均良好;且已將所竊物品返還予被害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亦表示不提出告訴,從而,本件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深表悔悟,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請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檢察官黃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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