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66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珊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0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堂兄妹關係,此經被告與告訴人 陳述 在卷,足認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罰金刑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㈢、按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核被告所為,自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予以論罪科刑。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堂兄妹係關係,僅因細故雙方發生口角,竟不思理性處理、溝通,反訴諸暴力解決,徒手毆打告訴人成傷,顯見其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法治觀念均待加強,所為應予非難,又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人時所受剌激、告訴人受傷之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0316號被告甲○○女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居新北市○○區○○○道0段00巷00
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係旁系血親四親等之堂兄妹,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於民國108年3月5日中午11時多分,在乙○○祖母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住處內,乙○○因不滿甲○○攜子女返回上開住處,乙○○、甲○○二人引發口角。甲○○持手機蒐證錄影時,因遭乙○○揮撥,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頭部、臉部,致乙○○受有臉部擦挫傷、左眼鈍傷(左眼外傷性瞳孔擴大症併虹彩、水晶體震顫症)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指述相符,復有告訴人之傷勢照片2張、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陳正敏眼科醫院(診所)診斷證明書各1份、衝突過程蒐證檔案翻拍光碟1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1日
檢察官蔡妍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