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5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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