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
┌──────────────────────────────────────────────────────┐│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4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羅賢忠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96年1月9日│74,474元│0000000│││1││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