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嘉信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2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嘉信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起「一、廖嘉信於民國105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9年9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110年6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之記載,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罪。
㈡又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賭博時間內,多次登入本
案賭博網站簽賭,其賭博平臺相同,且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生
活所需,為圖輕鬆獲利,助長賭博歪風,敗壞社會不良風氣,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其參與賭博期間之久暫、獲利情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前案紀錄,及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2464號被告廖嘉信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之2居雲林縣○○鄉○○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嘉信於民國105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9年9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110年6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二、廖嘉信基於賭博之犯意,接續自112年3月4日起至113年3月24日,上網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簽賭之「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www3.hw9457.net,機房設於臺中市○○區○○街00號),向該賭博網站申請帳號加入成為
會員,取得帳號「PMW52443(廖嘉信)」開通後,將不詳賭資匯款至該賭博網站指定銀行帳戶內,由該賭博網站經營者以1比1之比例,將所匯款項轉換為點數以取得下注額度後,即以取得之前揭帳號登入該賭博網站下注百勝棋牌等遊戲。嗣為警清查該賭博網站之相關帳戶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嘉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截圖、被告下注紀錄(卷第81-87頁)、被告之手機截圖、另案被告即「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 宋文德 之警詢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廖嘉信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檢察官何建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5日
書記官周家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