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天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天祐犯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須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後,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是倘受刑人未向檢察官請求,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如遇有檢察官未經受刑人請求,逕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以其聲請之程式違背規定,將該聲請予以駁回,始符合該法之本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期徒刑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3至8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依前開說明,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之。惟本案遍查全卷,均未見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資料,是檢察官未經受刑人提出請求,逕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7日(3次)109年11月10日110年11月2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8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0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43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79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0日111年10月28日111年11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79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10日111年10月28日111年1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均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127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808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2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16日(3次)110年10月18日110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935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70號111年度訴字第41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13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5日111年12月21日112年8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70號111年度訴字第41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13號確定日期111年12月22日112年1月18日112年8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04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26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660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16次)有期徒刑1年6月(3次)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27日110年7月28日(5次)110年7月29日(2次)110年7月30日(2次)110年8月18日110年8月19日(4次)110年8月20日(2次)110年8月21日(3次)110年12月12日110年12月21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3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4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6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924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6日113年6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6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924號確定日期112年12月20日113年7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2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47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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