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祐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2851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祐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祐邦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張祐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違犯者,依前揭說明,自應併合處罰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並參酌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時,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等語(參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10/06/11110/06/16109/11/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675、167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235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5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97、120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79號110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日期111/01/24111/06/13111/07/29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97、120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79號110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07111/07/12111/08/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6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7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38號(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348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12年執更字第3194號)
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9/10/12107/09/12至107/09/13110/04/08至110/04/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70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22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1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891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67號判決日期111/12/13112/01/17112/04/21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891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1/10112/02/22112/05/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0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3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28號(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348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12年執更字第3194號)(編號5、6併科罰金部分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263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萬5,000元)
編號7罪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9/08/21至109/08/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91、84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93號判決日期113/07/1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8/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