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581號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水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本件聲明金額中除貨款、票款加總外
,是否另有機器設備之價額,若是,並請檢附相關物證,以利審核。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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