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789號被告 彭勝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勝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彭勝興犯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3月17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庭,經命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林宜靜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