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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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3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具保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許炎灶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