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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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83號抗告人 王柏璟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王柏璟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32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64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英志法官朱瑞娟法官黃潔茹法官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