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承祐蘇佩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9,410元,應繳裁判費29,0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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