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小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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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小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忠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秀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
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