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張偉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偉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民國(下同)99年12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8,282元未給付,其中7,191元為消費款;386元為循環利息;7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偉璋於96年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5日止累計224,644元未給付,(其中215,837元為本金,7,979元為利息,8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偉璋於98年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5日止累計180,149元未給付,(其中172,694元為本金,7,45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張偉璋於98年1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1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5日止累計67,613元未給付,(其中66,664元為本金,246元為利息,70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張偉璋│99年1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191元││││算之利息。│├──┼───┼─────┼──────┼──────┼───────┤│2│新臺幣│張偉璋│99年1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15837││││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張偉璋│99年1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72694││││算之利息。│││元│││││├──┼───┼─────┼──────┼──────┼───────┤│4│新臺幣│張偉璋│99年1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6664││││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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