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金仁
曾景煌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王玉琴王正雄王明來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22,502元【43,461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048.21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5(原告應有部分各1/5)=18,222,502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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