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 吳士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芸榛 、被告 黃進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