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祿權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11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祿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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