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睿揚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誠 被告 游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因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未據提出載明修繕項目及費用之估價單,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乃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未查報價額者,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新臺幣(下同)17,335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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