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被告 林昆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