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2045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如附表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應與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之刑,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罪並經定執行刑八年二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另附表所示編號3之罪,屬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之罪,宣告刑逾一年六月,自不予減刑。又附表編號1、2、3等三罪,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刑如附表編號1、2、4所示,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併與附表編號4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蕭琪男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柒年│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217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條例第4條2項│條例第10條2│││項│││項│├───────┼──────┼──────┼──────┼──────┤│犯罪日期│88年4月1日前│88年8月11日│88年5月11日│90年5月24日│││四日內起至88│││16時10分前96│││年8月11日│││小時內某時│├───┬───┼──────┼──────┼──────┼──────┤│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88年偵│檢察署88年偵│檢察署88年偵│檢察署90年毒││案度│年字號│緝字第220號│字第5671號│字第5362號│偵字第717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8年度易字第│88年度易字第│88年度訴字第│90年度易字第││事││1042號│1027號│543號│629號││實├───┼──────┼──────┼──────┼──────┤│審│判決│88年10月20日│88年10月1日│89年7月4日│90年8月14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8年度易字第│88年度易字第│88年度訴字第│90年度易字第││日││1042號│1027號│543號│629號││期├───┼──────┼──────┼──────┼──────┤││確定│88年11月15日│88年12月9日│89年7月24日│90年9月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不符合│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柒年│有期徒刑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陸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