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克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個,驗餘淨重共計壹點零伍壹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400號被告張克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共計1.0602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051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7時許,在其桃園市○○區○○街○巷○號住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36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毒偵字第94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存卷供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經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1.0514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5年12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亦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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