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138號聲請人 戚良雁 關係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李翔宙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劉德馨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德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所立遺囑之遺囑執行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往生,被繼承人有無繼承人,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遺產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3項有明文規定。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關係人國軍退除役輔導委員會雖函覆本院被繼承人劉德馨為榮民,惟其有一女 文鈺琇 ,故其所屬機構非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然經本院查詢,文鈺琇曾向本院對被繼承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及認可收養,均遭本院以100年度親子第77號、103年度司養聲字第66號駁回其聲請,是以文鈺琇與被繼承人間並無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存在。復向戶政機查詢,被繼承人戶內亦查無子女戶籍資料,有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106年9月12日新北中戶字第1063838216號函在卷可查。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被繼承人既為在台無繼承人之退除役官兵,其戶籍所在地之新北市榮民服務處依法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既有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