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沈松茂 被告 陳慧娥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慧娥被訴毀損債權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596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暨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