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171號原告 姚文法 被告璞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崇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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