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林志銘 律師 張仕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6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經本院審理認為被告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而於97年8月28日以97年度訴字第18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唐中興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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