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抗告人 蘇哲弘
蘇明宗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八日本院一0而年度重訴字第五0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核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