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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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 許明珠 相對人 江楙灝
賴書敏 黃政松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5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原告,聲請交付該案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所述理由僅空泛稱:為明鈞院該日開庭過程等事項等語,並未具體說明其有何需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