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