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重上更(四)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情形,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裁定更正錯誤如左:
主文本判決指定辯護人欄書為「 蔡文欽 律師」者,更正為「乙○○律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蔡俊有法官蔣有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